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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焚燒垃圾造成大氣污染 江蘇鹽城一發電廠被判賠500萬元!

        來源:admin發布時間:2020-09-25

          9月24日下午,備受關注的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江蘇大吉發電有限公司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迎來終審判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江蘇大吉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交匯點新聞客戶端“江蘇庭審直播”全程直播庭審。

          鹽城中院一審查明,大吉公司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于2008年通過環??⒐を炇?。按照國家規定,生活垃圾焚燒爐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更為嚴格的新排放標準。大吉公司因建廠較早、工藝技術趨于落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一直未能實現達標排放。由于大吉公司是鹽城市區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環保監管行政機關多次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但未實施停產整治等強制措施。一審期間,大吉公司相繼開展焚燒爐技改工作,并經檢測技改驗收達標。去年5月20日,大吉公司全面停產,涉案項目整體搬遷至鹽城市靜脈產業園,各項排放指標均已達標,運行穩定。 經鑒定,大吉公司超標排放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為555.1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打擊公司長期超標排放造成大氣污染,損害公共環境利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令大吉公司賠償大氣環境治理費用556.1萬余元,用于鹽城市大氣環境修復治理,并在江蘇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大吉公司認為,自然之友章程中載明的業務范圍不涉及大氣污染,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公司未能及時技改是因鹽城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未及時批準技改立項,應當減輕或免除上訴人的責任。此外,公司投入的2284.5萬元技改費用及新廠搬遷費用應當在賠償費用中予以抵扣,遂向江蘇高院提出上訴。

          二審庭審的爭議焦點在于,是否存在致使大吉公司不能及時技術改造的客觀原因,該原因能否產生減輕或免除大吉公司民事責任的法律后果,以及大吉公司停產技改、整體搬遷費用能否抵扣賠償費用。法院審理認為,大吉公司實現達標排放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與社會責任,其技改、搬遷費用不能抵扣賠償費用,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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